十、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l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等;
(3)财务会计报告类分析材料等: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3.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以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遇有特殊需要,如与单位经济业务相关,需要查阅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或公检法等监察部门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签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