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
第 2 页:二、代理记账 |
第 5 页: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
第 6 页:四、会计从业资格 |
第 10 页: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第 12 页: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
第 15 页: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第 16 页: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还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例题•单选题】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 )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A.累计发生额 B.余额
C.本期发生余额 D.期末余额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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