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变造虚假报告)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罚款。
A.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 000元以上,l0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答案]B
五、授意、指使、强令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