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清查的种类(交叉记忆)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它是指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与核对。
(1)全面清查的具体对象:
①固定资产、存货以及在建工程等;
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借款等;
③各种往来结算款项、缴拨款项等。
(2)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主要有:
①年终决算之前;
②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③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④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它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
主要是对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的清查。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
(1)库存现金,应由出纳每日清点一次
(2)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
(4)各项流动性较强的存货,年内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注:日——库存现金
月——银行存款、贵重物品
年内——其他(债权债务、普通存货等)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它是根据规定(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年末、季末、月末)进行,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它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的情况:
(1)更换财产、现金保管人员时——对其保管的财产、现金清查;
(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对受损财产清查;
(3)上级主管、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检查时——对检查范围清查;
(4)进行临时清产核资时——对全部财产清查。
不定期清查,既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全面、定期)。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