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公司、企业与会计核算
1.公司,企业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与其他单位不同---企业盈利目标
2.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有别于其他单位---核算盈利过程(权责发生制)
3.对公司、企业会计的法律要求不同于其他单位---更多立法
4.加强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管,是我国会计工作管理的重点---不规范影响多方利益
(二)公司、企业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长期作为资产挂账,还有的公司、企业将本已失去效益的冷背、陈旧设备仍按其历史成本挂在账上,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企业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将会导致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使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甚至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2.禁止操纵收入确认
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确认的时点;二是确认的金额。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予以确认(5条)。
(2)常见的收入操纵行为有两种:
一种是提前确认收入,其目的是为了粉饰公司、企业的经营成果,提供假的财务指标,以便能够配股、发奖金。
另一种是推迟确认收入,即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收人故意延迟到以后会计期间确认,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掩藏一块收入,万一以后期间利润不够,就拿这部分收入来充实;另一方面还可以少纳税。
为此,公司、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不准虚列或者隐瞒收入,也不准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应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操纵费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
(1)将费用作为资产挂账,导致当期费用低估、资产价值高估,误导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使用者;
(2)将资产列作费用,导致当期费用高估、资产价值低估,既歪曲了利润数据,也不利于资产管理;
(3)随意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导致成本数据不准确;等等。
4.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
5.不能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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