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的扣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运费计算的扣税额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2.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自用消费品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等。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事后改变用途或者由于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准确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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