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多选)
①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③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④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⑤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判断)
4.《会计法》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