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考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作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作“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理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了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中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
[答案]
(一)签章主体:
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二)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万兴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等三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
行政责任---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科长:会计法中规定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关注罚款:单位:5000元至10万元;直接责任人:3000元至5万元。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