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要式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审查义务—委托付款责任—付款责任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与分行的分级管理
5.必须依法进行”。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简答)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支付结算的原则是: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