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为做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主要法律规范有:《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这里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主要要求包括: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伪造和变造会计资料是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重要原因。
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例题1判断题】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答案]×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题·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只能使用中文。( )
[答案]×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要求包括: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