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各种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交接的程序
1.移交程序。移交的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派人会同监交: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
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比如有矛盾。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
【例题·单选题】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由( )监交。
A.单位负责人
D.总会计师
C.审计人员
D.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