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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5)

考试吧提供了2011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1年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交接后的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有关内容。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例题·判断题】1.会计工作交接后,接管会计人员必须另立账簿,不得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 )

  [答案]×

  【例题·判断题】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

  [答案]×

  (四)会计工作的临时交接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是指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替或者代理工作时所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具体情形包括:

  1.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也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判断题】《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但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可不办理工作交接。( )

  [答案]×

  (三)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例题·判断题】会计工作移交时,由于接替人员疏忽,没有发现接受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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