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3.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参见会计法。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四、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次级、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会计法处理。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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