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润分配的核算
1.利润分配概述。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对本期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合理的分配,-部分资金继续留在企业资金的正常循环过程;另-部分作为投资者的回报,该部分资金在分配后,退出企业资金的循环过程;还有-部分形成未分配利润,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等。
2.利润分配的程序
(1)利润分配的原则
①如果企业有尚未弥补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前不得提取盈余公积。
《税法》规定:“-般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可用下-年度的纳税所得弥补,下-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②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的分配应首先保证企业对经营资金的需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应先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后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除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外还可以包括期初未分配利润等数额。在经营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
③企业某-会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不得全部分配。这-原则的主要目的除保障企业正常、持续经营外,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利润分配的顺序。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首先,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其次,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第-,分配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第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第三,分配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余额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3.利润分配核算的账户设置。利润分配的核算主要是利润分配程序和利润分配-级账户下设各明细分类账之间进行结转的核算,进行利润分配的核算应设置“利润分配、盈余公积、应付利润(股利)”等账户。
(1)“利润分配”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用于核算企业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内容和未分配利润。该账户借方登记本期转入的净亏损额、分配的数额;贷方登记本期转入的净利润额、结转的分配数额;期末余额为“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该账户主要设置以下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盈余公积补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现行会计准则中已经将“其他转入”明细科目改为“盈余公积补亏”)
需要注意,利润分配的明细分类账户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分类账户外,其他明细分类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应结转至“未分配利润”明细分类账户。
(2)“盈余公积”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用于核算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该账户贷方登记本期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数额;借方登记本期转增资本或转出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盈余公积累计余额。该账户按照盈余公积种类设置明细账账户,-般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润(股利)”账户。属于负债类,用于核算按照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额(股利)。该账户贷方登记本期按照一定比例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额(股利);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股利)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付而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股利)额。
4.利润分配的核算。期末,企业将本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收益和费用(损失)项目全部归集到“本年利润”账户后,计算出净利润(或净亏损),因“本年利润”账户期末结转后不能有余额,因此应将其计算结果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然后对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具体的核算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步:净利润的结转。如果“本年利润”账户计算结果为贷差(净利润),则将净利润通过“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如果“本年利润”账户为借差(净亏损),应将净亏损通过“本年利润”的贷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分类账户的借方。
第二步: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后,弥补亏损的渠道有以下两种:
(1)发生亏损后五年内以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五年后以税后会计利润弥补。无论用税前会计利润还是税后会计利润弥补亏损,因账户的借贷方可以自动抵销,差额即为未弥补数额,故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2)盈余公积弥补(应当由股东大会或类似的机构批准),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等明细账户,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账户。
第三步:提取盈余公积的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按照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等明细分类账户,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等明细分类账户。
第四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利)的核算。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利)”明细分类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
第五步:结转“利润分配"有关明细分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按规定“利润分配”账户除“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外的其他明细分类账户期末无余额,故应将其他明细账户在分配中形成的借方发生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以计算“未分配利润"的年终余额。因此需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等明细分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