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要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收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凭证填制的用于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的直接依据。付款凭证的方法与收款凭证的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
对于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经济业务,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收款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收、付款凭证编制中,如果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只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入或付出的经济业务,为避免重复编制收、付款凭证和登记账簿,一般只按贷方科目编制一张“付款凭证”,并以此作为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依据。
(四)转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五)通用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
(六)汇总记账凭证的编制
(七)单式记账凭证的编制
六、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内容是否真实;项目是否齐全;科目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正确。
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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