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一)凭证传递程序
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明确会计凭证的联数和传递程序。
(二)凭证传递时间
各单位应考虑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在正常情况下完成的时间。
(三)会计凭证传递过程
各单位在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衔接手续,应该做到既完备严密,又简便易行。凭证的收发、交接都应按一定的手续制度办理,以保证会计凭证的安全和完整。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是各项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重要的经济档案。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二)会计凭证封面记载内容应齐全
(三)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四)原始凭证的单独装订的要求
(五)规定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
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会计凭证除少数需要进行永久保存外,一般都有保存期限(各种会计凭证具体的保管期限见第十章相关内容),期满后需要销毁的必须开列清单并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