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特点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特点为: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意:含个体工商户开设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财政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专用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守法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程序为:
1.存款人填交开户申请。
2.开户银行审查。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3.核准开户。核准类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
4.办理开户手续。签订合同并预留签章。
5.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和改变。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