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三)支票办理程序
1.出票。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如有缺少,则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具体程序同银行本票。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出票人开户银行与持票人开户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4.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开户银行将票款收入,及时打到持票人存款账户。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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