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卡结算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银行卡的种类
(1)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贷记卡、准贷记卡
(2)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信用卡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货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通过诉讼程序。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
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万。
2.收费:商业银行应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③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机上办理取款时,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持卡人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0.5%至1%。
五、国内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该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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