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管理及账簿管理
(一)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
(2)特征:真实性;统一性;时效性;
(3)种类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就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国有邮政、电信企业、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的特殊发票等。
2.发票的内容、联次及管理
(1)基本内容(略)
(2)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原始凭证);记账联(开票方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3)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是主管机关。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在全国范围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级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发票的印制、领购
(1)发票的印制。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③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④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⑤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2)发票的领购。
①领购发票的对象。第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领购发票;第二,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三,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领购发票的相关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