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井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并且产量稳定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采取强制措施)
3.代扣代缴。
4.代收交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l)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人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