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
2.调整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调整的方法(略)
4.调整的时间
自该业务发生年度起3年内调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0年。
(三)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例如:某公司将应于2004年3月5日缴纳的税款12万元拖至3月25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金额为:12x0.05%x20=0.12(万元)。
(四)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和实现费用。
2.担保的情形:
(1)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逃避纳税的;
(2)欠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担保的方式
(1)纳税保证
(2)纳税抵押
(3)纳税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