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概述
(一)概念和形式
1.概念:
2.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
(三)税收法律制裁
1.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分
2.刑事制裁
二、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