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考点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选),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选)
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单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简答)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简答)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