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上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简答)
违法会计行为: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依法使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
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会计法》规定:
对以上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