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
1.审计业务,具体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确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这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按照规定的审计规则、审计程序进行。
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就无法正常开展,出具的审计报告就不可能达到公开、公正的要求。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有其规定的规则、程序和方法,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要客观、公正,不能受任何其他外界的干扰,任何与委托单位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示意、胁迫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不当的审计报告。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各级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