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会计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即常说的“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编制,使用的计量方法、确认原则、统计标准应当一致,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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