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担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受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的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些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日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调查组向县会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通报上述情况。县财政局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并罚款8.6万元,要求该公司恢复郑某会计职务和会计级别待遇的处理决定。对林某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书面意见,反馈回组织部门,最后移送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第二十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五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等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单位、人员等必须遵照执行。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构成会计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应当把握会计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在该案例中,万民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等均属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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