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疑问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得知该学校“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了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根据询问所得情况,检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经过审阅甲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货币资金收付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查明,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经以现金的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的检查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小金库”的事实。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评析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
在该案中,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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