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月,某商业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审核一笔托收付款凭证时,无意中发现其商品单价每台高出合同价40元,总差价为24000元。当时业务部门已经在付款凭证上核对、签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该批商品进货及时、对路,已经全部售出,为公司赚了一笔可观的利润。进货业务员也因此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但张某想到自己是会计,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于是,在发现托收凭证与合同不符后,张某找到业务员,要求核实情况。业务员一听要核实进货价格,态度蛮横地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凭据,否则拒付差额款。业务员说是对方电话通知涨价的,合同价已更改。张某给供货方打电话,查询此事。对方回答:货款未涨,但我方业务员已“借”走现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实真相查清后,会计人员张某向单位负责人做了专题汇报。
二、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含义: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优势的。因此,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给会计人员的职权,依法履行了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杜绝了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确实起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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