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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12)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重点!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核定应纳税额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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