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票填制要求
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判断)
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1)月为壹、贰的,日为壹至玖的,应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拾的,日为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现金支票填制要求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以在现金支票收款单位名称处填写为“本单位”
B.现金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额书写
C.存根联与现金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D.现金支票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答案]ACD
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有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付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