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三)记载事项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四)办理要求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得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二)使用范围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三)记载事项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