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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会计账簿的设置:
①总账 ②明细账 ③日记账
④备查账: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账款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账的基本要求:
①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才能登账
②登账按记账规则(连续编号、不隔页、跳行等)进行,错误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③电算化单位也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⑤禁止账外设账(强化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除外)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合同或协议除外)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且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规定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 虚假—以假乱真
3、电脑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