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和会计文字记录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段称会计期间: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2 原因:和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一致,便于宏观经济管理
3 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也适用于外资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记录文字强制使用中文,但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
6 货币的特点: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
7 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时,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且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超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种类:外来的、自制的、统一印制的和认可并自行填制的等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标准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单位公章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