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考试要求记住P43第二段,新教材P73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受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保密
5、委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重点记住: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