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5、免试条件:≥中专且2年内
6、证书管理:①上岗注册(90日内)②离岗备案(6个月)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④变更登记
3 同一管辖范围: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不同一管辖范围:先办理调出手续,再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②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③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 ④方式: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中级)和会计员(初级);
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高级取得实行考试+评审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2、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他企业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义: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
2、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见P52-53新教材P88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4、移交点收:重点记住第(2)和第(6)
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⑴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 ⑵拖延监交 ⑶不已单独监交
6、交接后:⑴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 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