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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关于现金
1.现金: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现金管理的5基本原则:一级管一级+鼓励转帐等
3.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个人均可+出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零星支出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及差旅费
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①转=现(支付能力)②限额一般3-5天,多则5-15天③账目7不准(白条、互借、套用、代存支、私存、外款、代流)1禁止:发行变相货币+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控制坐支
④违反现金管理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
其他违法行为 |
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
⑤开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开户银行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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