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仅是中介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3、支付结算3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谁进谁支)③银行不垫款;
4、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①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②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③结算金额起点(不同的结算有不同的起点,但汇兑一般不受起点限制) ④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4基本要求
1、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签章等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元”要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 不要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支付结算的种类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 |
A、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银行汇票(即期汇票,未记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
2、商业汇票(远期汇票) | ||||
①银行承兑汇票 |
②商业承兑汇票 | ||||
概念 |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
特征 |
①见票即付②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③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2年 |
①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间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同城或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①见票即付②异地③提示付款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个月④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⑤自付证券 |
①见票即付②同城③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日内④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⑤委付证券 | |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委付证券 | |||||
转让/支现 |
①银行汇票可转帐,填明“现金”的可支现。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支现。 |
①分定额(1000,5000,10000,50000)和不定额 |
①现金支票(仅支现,不可转让) | ||
记载 |
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或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为出票,商业汇票为确定)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
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类同银行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
记载事项:类同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 ||
承兑 |
①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定日、出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无 |
无 | ||
保证 |
①保证的概念: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 ||||
背书 |
①背书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 ||||
追索的当事人 |
①追索权人——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 ||||
追索 |
①被拒绝付款 ②被拒绝承兑 | ||||
追索 |
①取证明 ②发出追索通知(取证明之日起3日内) | ||||
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
①《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见【案例】 | ||||
追索 |
被拒金额+利息+费用 | ||||
票据 |
①完全有价证券 | ||||
票据的当事人 |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票据 |
成立的条件: | ||||
票据 |
1、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 ||||
超过付款期限 |
①汇票/支票: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 ||||
另外 |
禁止签发的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