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内容多----总体出题较多—-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有具体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不具备以上两种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设置会计机构取决的因素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需要求。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三)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钱财分管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稽核、牵制制度。如: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签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等。
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可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例题·判断题】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的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选派会计人员,同时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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