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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笔记整理(6)

考试吧提供了2011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笔记整理,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例题·单选题】公司负责人蒋某为了掩盖自己非法占用公司财产的事实,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但尚未构成犯罪。对于蒋某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处以()的罚款。(08年考题)

  A.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B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判断题】《会计法》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包括单位的副职领导人。()

  [答案]×

  [解析]《会计法》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包括单位的副职领导人

  【例题·判断题】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答案]√

  (五)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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