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讲义精要:
本章共两节(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法律制度),要点归纳:第1节----支付结算的概念、管理体制、基本要求、种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适用范围、开户要求;第2节----票据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概念、作用、代理、权利、保全、抗辩,银行汇票、支票概念及办理要求等。
本章约占30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重点十三】支付结算基础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本质上就是资金清算的行为,是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货币的一种结算行为。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当事人)是银行(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方式有: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9种,本教材主讲支票,银行汇票。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人行分行可据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主体的有( )。
A.城市信用社
B.农村信用合作社
C.单位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