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十五】票据结算法律制度
一、票据基础
(一)票据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通过,1997年实施。2004年修订,2004年8月28日施行。
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特点:
(1)票据是出标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有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2.票据的作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实现的。
3.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其中:基本当事人只要票据作成和交付就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注意:没有这些行为,该当事人是不存在的。如:因背书行为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因票据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承兑人;因票据的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
包括:
(l)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5)代理付款人。受付款人委托,代其支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