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概念:
2.特点: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行为主体不合格、意思表达不真实、行为内容违法的不是票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票据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票据能力:权利能力(享有票据权利义务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取得权利义务的资格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
不真实有缺陷如---5条 ---多选、判断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签章、记载事项等。
4.票据行为的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代理人超越权限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责任。
补充内容:
(1)代理人签章应符合的条件
①代理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章;
③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的界定
①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②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③代理行为必须没有瑕疵。
5.票据权利:
概念:请求支付的权利
请求权: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追索权:属第2次请求权。
再追索权:是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款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
(1)票据权利的票据取得
(2)票据权利的消灭----付款人付款或时效期满等
(3)票据保全----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
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实施票据保全:6条
(4)票据丧失补救----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而采取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6.票据抗辩: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人抗辩:指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2)对物抗辩:指债务人对票据本身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