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财政(县级以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例题1·单选题】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下列无权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监督的机关是( )。
A.财政部门
B.工商部门
C.税务部门
D.审计部门
[答案]B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机构中有权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是( )。
A.财政部门
B.审计部门
C.税务部门
D.商业银行
[答案]ABC
【例题3·多选题】会计工作政府监督包括( )。
A.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B.人民银行对有关金融单位相关会计账簿的监督
C.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有关资料实施检查
D.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记账凭证的检查
[答案]ABCD
【例题4·判断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答案]对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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