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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习题讲义(6)

考试吧整理了“2011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习题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例题1-47·教材例题·案例分析题】(P58)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1-48·教材例题·不定项选择题】(P60)

  【例题1·多项选择题】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采取的补救措施通常有( )。

  A.消除影响

  B.恢复其名誉

  C.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D.对单位负责人依法处罚

  参考答案:BC

  【例题2·判断题】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参考答案:对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有关规定

  1——4。(略)

  5.《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注意: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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