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l3 总账账户与明细账户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
2009年3月
[例3—18]沪东公司从明珠公司购入乙材料400千克,每千克4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价款为16 000元,增值税为2 72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价税款尚未支付。
该交易事项的发生,一方面使库存材料增加16 000元,应记入“原材料”账户的借方,应付的增值税2 720元应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另一方面,未支付的价税款形成了应付账款18 720元,应记人“应付账款”账户的贷方。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材料 l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720
贷:应付账款——明珠公司 l8 720
[例3—21]沪东公司仓库发出甲材料2 100千克,每千克50元,计105 000元;发出乙材料1 100千克,每千克40元,计44 000元,合计l49 000元,均用于产品生产。
该事项的发生,一方面使库存材料减少了l49 000元,应记入“原材料”账户的贷方;另一方面,产品生产耗用材料,使生产成本增加了149 000元,应记人“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l49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l05 000
——乙材料 44 000
[例3—22]沪东公司以银行存款偿还市物资公司账款10 000元,偿还明珠公司账款20 000元,合计30 000元。
该事项的发生,一方面使银行存款减少30 000元,应记入“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另一方面,偿还债务使应付账款负债减少了30 000元,应记人“应付账款”账户的借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市物资公司 10 000
——明珠公司 2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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