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缴增值税的核算
增值税是就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交增值税核算的账户设置
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及缴纳等会计事项,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采用多栏式明细账。
“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度终了转入的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明细账即可。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即:应交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三是销售额不包括其应交增值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交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的,应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会计实务中:一是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购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成本;二是销售收入应按不含税价格计算;三是只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账户中不设置专栏。
[例4-60]众兴公司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
借:在途物资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销售A产品500件,开出的普通发票中注明含税价格为92700元,收到三个月到期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
销售收入=92700÷(1+3%)=90000(元)
应交增值税额=90000×3%=2700(元)
借:应收票据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3)以银行存款缴纳增值税27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贷:银行存款 2700
3.一般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有三个特点: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为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额。三是销售额不包括其销项税额。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一般纳税企业的特点,其会计实务有三个要点:一是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分离,价与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的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作为销项税额。三是一般纳税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已交纳增值税的完税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或者收购废旧物资的专用收购凭证以及可据以作为扣税依据的运费结算单据等凭证时,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1)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①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加工修理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购入货物发生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4-61]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材料验收入库,公司开出承兑期限为2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该公司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②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收或者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4-62]某商业企业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当期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例4-63]某公司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为A企业代加工包装桶1000个,每个收取含税加工费35.1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销售额=35.10×1000÷(1+17%)=3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例4-64]A、B两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B公司因品种不符合要求,把原A公司提供的商品予以退回。该商品原售价70000元,增值税额11900元。A公司收到了退货,B公司收到了退款。
A公司商品被退回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贷:银行存款 81900
结转退回商品的成本时,应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B公司退货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原材料(或在途物资)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