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购入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会计处理时,应根据有关购进农产品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买价扣除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支付或应付的买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4-65]某公司收购农产品一批,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500 000元,以现金支付,收购的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进项税额=500 000×13%=65 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43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000
贷:库存现金 500 000
④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4-66]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期以一批自产产品对另一公司投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00 000元,售价和计税价格均为120 000元,双方协议按该批产品的售价作价(假定该协议价是公允的),则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产品对外投资计算的销项税额=120 000×17%=20 4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⑤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实务中,对于这些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购入时能否直接确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购入货物时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货物直接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核算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4-67]某制药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现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 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原材料用于避孕药品和用具的生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该制药公司购入该批原材料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468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二是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会计核算时,先按一般购进货物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或者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其原已记入进项税额的金额转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入有关的“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
[例4-68]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 500 000元,增值税额255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后来,因生产需要,公司将该批原材料的30%用于免征增值税产品的生产。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原材料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000
贷:银行存款 1 755 000
免征增值税产品的生产领用原材料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526 500
贷:原材料 4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6 500
[例4-69]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管理不善,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实际成本为70 000元,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 900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1 900
贷:原材料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900
⑥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应通过计算来确定是否存在应交而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应交而未交增值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转出额―月初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本月已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如果计算结果大于零,表示企业有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例4-70]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11月份发生销项税额212 500元,进项税额87 970元,本月已交本月的增值税额25 000元,月初结转的尚未抵扣进项税额48 560元,本月进项税额转出3 930元。
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额=212 500+3 930-48 560-87 970-25 000=54 9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4 9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 900
如果计算结果小于零,表示企业有多交或者尚未抵扣的增值税额。会计实务中要区分是否采用预缴增值税额的方式分别核算。如果采用预缴增值税方式,计算结果小于零一般表示企业有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如果不采用预缴增值税方式,计算结果小于零。表示企业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⑦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当月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当月缴纳上月或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则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4-71]承[例4-70],该公司2008年11月29日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款25 000元。2008年12月8日,缴纳上月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1月29日缴纳当月增值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5 000
贷:银行存款 25 000
12月8日,缴纳结清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 900
贷:银行存款 54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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