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会计凭证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和进行会计检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和合法,会计部门和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必须对会计凭证,特别是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各种原始凭证,除由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审核以外,最后要交由会计部门进行审核。及时审核原始凭证是对经济业务进行的事前监督。审核原始凭证,主要是审查两方面的内容。
(一)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主要审核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制度办法等规定要求;是否有违法乱纪,伪造、冒领、贪污、预算超支、挥霍浪费、化公为私等违法或不合理行为。如有违法,要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土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及时揭露,并向领导汇报,严肃处理。
(二)形式上的审核
形式上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凭证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数字和文字的书写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刮、擦、挖、补、涂改、伪造等现象。如有手续不完备或数字计算错误的凭证,应由经办人员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当退还给有关经办人员,并令其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违反制度和法令的,会计人员应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对于伪造凭证、涂改凭证和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会计人员应扣留原始凭证,并根据《会计法》规定,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请求严肃处理。
六、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填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舞弊,《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更正原始凭证错误的具体要求。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相关推荐: